||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 hyzx 【负责人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hyzx2
【负责人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最后更新: 2022-05-18

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工资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共7章64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下面,我着重就《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给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什么是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务工,涉及到从业、培训、技能、考勤打卡、工资发放等,以真实身份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一种制度。就相当于办银行卡、申请支付宝、微信账户一样,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管理。

2、实名制管理的要求:一是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必须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二是总包单位要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入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工作。三是建筑工地要设立实名制管理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农民工进出施工现场要走专用的实名制通道,记录日常考勤打卡信息。目前,黄山市已经建立了黄山智慧工地监管平台,要求各新开工项目门禁系统与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时监督实名制管理工作。

二、工资分账管理。

《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合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的支付周期,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人工费未约定处理:根据《条例》规定,自5月1日起,不论施工合同中是否约定人工费拨付周期,建设单位都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每月向支付施工单位建筑工程项目人工费用。

3、人工费用如何拨付:目前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每月工程量计量,人工费用的占比一般在30%左右拨付;一种是根据实名制考勤打卡情况,结合大工、小工月工资标准拨付(一般大工260-300元/日,小工150-160元/日)。建议根据月度工地实名制考勤情况拨付农民工工资。点工、包工的,一律按照正常的大工、小工日工资标准拨付。

三、农民工专用账户制度

《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1、工资专户管理要求:一是工资专户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目前黄山区共有5家银行可以开设。(建行、工行、农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不可以跨区域开设专户;二是工资专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无需开设工资专户;三是工资专户属于监管账户,不可以转账、提取现金等,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四是建设单位支付的项目人工费用必须全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专户;五是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专户,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六是工资专户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优先保障项目农民工工资。

四、总包代发制度

《条例》第31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1、代发工资管理要求:一是农民工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建议都通过工资专户打卡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少量的可以使用现金;二是农民工工资不得发给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者班组长;三是农民工工资卡建议使用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各专户银行不得要求农民工提供必须是本行系统的银行卡,如有类似情况,可以及时向黄山区住建局投诉。四是农民工银行卡信息要妥善保存,不得将银行卡号和密码告诉施工单位或者班组长等人,防止工资被挪用。

2、代发工资措施:一是不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班组长等,所有入场施工的人员必须通过实名制闸机门禁系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每月在维权告知牌进行公示,并由班组长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是每月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根据日常考勤情况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总包单位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五、维权告示制度

《条例》第3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维权告示要求:一是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建议设置在实名制通道、工地办公室门口;二是工人考勤、工资支付信息等及时在维权公示牌进行公示,要求是考勤信息每月公示一次;三是要加强对农民工政策的宣传,明确告知没有考勤,不管是包工还是点工,都不能取得农民工工资,提高实名制管理的效果。四是公布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六、工资垫付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先行垫付,具体而言:

1、建设单位垫付。《条例》第29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总包单位垫付。《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七、违规清偿制度

《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八、资料保存和提供义务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相关的下述资料、文件有保存和提供的义务。

《条例》第26条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条例》第50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九、法律责任

1、信用记录及黑名单制度

《条例》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条例》第52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2、赔偿或处罚

《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根据2005年12月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违反《条例》其他规定的,视具体违规情形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10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可能被处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