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安徽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发改体改[2018]96号)精神和本会章程规定,为了加强对会员单位交纳会费的管理,做到统一标准,集中收取,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取会费的目的和用途
会费是会员向本会交纳的会员费。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职责的权利和义务。会费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2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12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4.理事单位:5000元/年;
5.会员单位:3000元/年;
6.个人会员:1000元/年。
三、会费交纳办法
1.本会会员,应按上述标准交纳会费。
2.会员交纳会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至本会的开户银行账号,也可以现金直接交至本会财务。
3.会费交纳的时间,以银行汇出时间为准,不超过每年的3月30日,并一次性交齐。
4.本协会收到会费的10日之内,给交纳会费的会员开出《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5.没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本会将于当年的6月至9月份两次向其发出“催交会费通知书”,并规定限期交纳时间。如连续两年未交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本会秘书处将于下年第一个月向其发出“退会通知书”,告知其已自动退会,并不再保留于会员名册。同时,要求其退回“黄山区建筑业协会会员证牌”,并在协会会刊及网站上予以公示。
6.会员申请退会时,已交纳的会费不退。
四、会费的监督
本会秘书处应按协会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五、本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